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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9日 星期二

放在頭版的文章-好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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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難得好天氣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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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8日 星期一

放在頭版的文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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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遠百前的兩條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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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2日 星期二

敬邀出席: 2010年8月11日(星期三)上午9:00

過年實驗室高雄遊





「兩岸協議」監督聯盟是由學界、社團界三十個團體組成的民間監督聯盟。為了落實的民間監督構想,針對立法院臨時會即將審議的ECFA及配套法案,我們推動「公民審議ECFA/模擬立法院行動」,





邀請學者專家與公民代表組成七個委員會(名單如附件),從民主、人權、環境、勞工、弱勢者、世代正義、國民福祉與台灣主體性等進步價值出發,審視此次ECFA協議及配套法案,並提出各項「公民質詢」與「公民提案」,冀盼引起公民社會的討論並提供立法院實質審議時之參考。811日兩督盟舉辦ECFA公民審議論壇,將由七個委員會報告各項「公民質詢」與「公民提案」的內容,謹邀請您來聆聽我們的意見,並期盼後續的公開討論。
時間:2010811日(星期三)上午9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四樓會議室



















議程 報告人 時間
報到領取會議資料 08:30-09:00
主席說明流程 09:00-09:05
第一階段-焦點提問與回應
1.我們對ECFA內容、簽訂與審議與程序的七項提問(提議) 顏厥安(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召集人)

林佳範(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曾昭明(台灣企業社會責任協會秘書長)

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王榮璋(公平稅改聯盟召集人)

劉敬文(ECFA學生監督聯盟北區聯絡人)

洪財隆(經濟學者)
09:05-09:40

(5分鐘)
2.來賓回應 行政院官員、民進黨蔡英文主席

國民黨、民進黨、無黨聯盟立院黨團代表
09:40-10:05

(5分鐘)
第二階段-各委員會公民質詢與公民提案報告                     
1.民主委員會報告 10:05-10:20
2.人權委員會報告 10:20-10:35
3.環境委員會報告 10:40-10:55
4.勞工委員會報告 10:55-11:10
5.弱勢者與國民福祉委員會報告 11:15-11:30
6.世代正義委員會報告 11:30-11:45
7.台灣與國際經濟委員會報告 11:45-12:00



+宣布發起成立「兩岸協議監督聯盟」記者會
時間:2010630(星期三早上 9:50;地點:立法院群賢樓前
守護民主平台;台灣人權促進會;澄社;台灣勞工陣線;中研院自由學社;台灣法學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ECFA學 生監督聯盟;人本教育基金會;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台灣企業社會責任協會;綠色陣線;看守台灣協會;成功大學零貳社;中山大學打狗學生權益促進聯盟;中興 大學黑森林社會文化工作社;自由圖博學聯臺灣;人民作主志工行動網;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台灣和平草根聯盟;台灣小留學生家長協進會;臺中市醫界聯 盟;臺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台灣教師聯盟;台灣教授協會;竹風社;台灣社會福利總盟;社會改革前線;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公平稅改聯盟。(截至2010/7/9)

我不是最新消息,是民主事件簿

即將消失的綠地十二月七日「野給您看---國家不暴力、人權向前進」,是由和平靜坐已達一個月的野草莓學生為修改集會遊行法所規劃的行動。希望藉由和平與非暴力的遊行, 彰顯自願報備制的合理性。由聲援靜坐學生的學界連署人所組成的守護民主平台,在此呼籲主動參與的各政黨人士、社團成員、一般民眾,充分尊重學生的自主性, 遵從學生主辦團體的指揮,不攜帶任何個別團體的旗幟、標章,以免模糊本次運動的訴求,並自我約束,避免引發衝突。我們也呼籲警方理解學生遊行的和平與非暴 力性質,協助疏導交通,避免不當干預,並制止任何對遊行群眾的暴力挑釁。最後我們嚴正呼籲政府正視野草莓學生的三項訴求並儘速回應。





守護 民主平台的教師秉持尊重學生自主性的原則,積極協助本次活動的第二線工作,其中包括糾察隊訓練、法律支援等工作。當天活動,教師也將以一般公民身份參與。 守護民主平台日前提出維護校園基本人權等四項訴求,平台成員已開始推動,將持續投入人力和資源,以便及早達成追究相關單位行政與法律責任,並完成集會遊行 法修正。

台灣學界守護民主平台對野草莓1207遊行圓滿落幕之聲明

野草莓運動今天舉行的「野給你看─野草莓全台串聯大遊行」,已於傍晚六點圓滿和平結束,對此一遊行,「台灣學界守護民主平台」提出下列三點聲明:





一、本次遊行證明台灣的公民具備和平遊行與表達意見之權利與能力,也充分顯示「事前許可」或「強制報備」都是不必要的限制。因此我們呼籲執政當局應充分尊重公民社會透過集會遊行表達意見之權利,依照民間團體提出之版本,大幅修改現行之集會遊行法。



二、我們認為日前行政院提出之修法版本是換湯不換藥,仍充滿許多對集會遊行權利之箝制,並無法回應目前野草莓學運及公民社會之訴求。執政當局不應利用其國會席次之優勢強行通過,以免引起後續更多的衝突與問題。



三、本日遊行的成功,也同時顯現了政府可以在與民間充分溝通協調的情況下,選擇最為妥適的執法方式。基於此一經驗,關於陳雲林來台期間維安失當與違法濫權,我們重申有關當局應儘速調查相關事實,追究決策與執行之行政、法律與政治責任。

2010年10月11日 星期一

公民社會對MOU簽署程序嚴重抵觸民主法治原則之聲明

日前主管機關在赴立法院接受質詢之後,當晚便悄悄地與中國官方完成了MOU的換約程序,導致立委、反對黨、及輿論譁然和批 評。因為MOU的具體內容尚未公布,我們目前無法表達贊成或反對的意見,但我們對於此次兩岸金融MOU簽署的過程深表憂慮。我們認為此次MOU的簽訂,揭 示了兩岸經貿甚或政治談判過程中,存在著內容不公開、資訊不透明、國會監督不到位、法治程序不完備等多項問題。



我們 想指出的是,兩岸間的金融事務,不能單純地視為與其他第三國一樣的關係。這分別有政治、法律與金融三個層面的考量。從政治面來說,中國所有的金融機構都是 國營,且都必須聽命於執政的共產黨。且世界上唯有中國政府對台灣有主權領土上的主張與企圖,並實際以武力加以對峙威脅。因此在政治面上,未來來台的各種中 國金融機構都不能排除帶有某程度的政治工具性質,這是其他第三國金融機構所無的,此點是台灣任何執政的政府都不能視而不見而疏於防範的。




其次就法律而言,所有其他外國金融機構來台的管理都應適用於我國法律管理外國金融機構的規範;但對中國來台的金融或其他產業的管理,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十 一條規定,應該適用兩岸關係最基礎的法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但本次MOU的簽署出現了幾個特殊狀況:(1)不 是由傳統的「兩會」(海基會、海協會)所簽署;(2)簽署的文件並非過去所使用的「協議」;(3)是由兩岸雙方的官方機關直接接觸談判,並進行一切程序後 簽署;(4)MOU所涉及的實體內容,超越了「兩岸關係條例」得以行政命令規範之授權範圍。
[1] (5)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經立法院98年5月15日院會決議交付內政等五委員會審查後,尚未完成審查程序,陸委會網站也明載「本協議尚待完成相關程序後生效」,金管會就迫不急待簽署MOU,執行該協議第一條所約定的「金融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將國會的監督機制架空。



第三就金融面而言,簽訂金融MOU是要為兩岸銀行、保險、證券期貨業,互相往來,互設營業據點並進而互相參股做準備。政府有責任在兩岸金融開放前,先回應 國人以下的憂慮:(1)如何確保「聯徵中心」資料,不被中國銀行在台分行濫用;(2)如何避免中國金融機構挾經濟力量,進行「具有政治意涵」的商業活動, 或壓迫台灣營利事業進行或不得進行特定活動(例如對特定企業抽銀根、紓困、拉抬股價促使其表態,或於政府重大決策前後操縱股市漲跌以影響民心及決策); (3)如何控管因應我國金融機構登陸營業的各種風險。



針對此次MOU所揭示的上述現象,我們要提出以下嚴肅的呼籲:



一、內容公開:立刻公布本次金融MOU全文




無論政府之前與多少國家簽過多少種MOU,也不管MOU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或僅為一個政府間的備忘錄,因為牽涉到的是具高度風險的兩岸金融事務,為了讓 社會易於瞭解、對公民誠實負責、使國會能夠監督,我們要求金管會應立刻全文公布此次與中國政府所簽訂的金融MOU全文內容。此亦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 條要求政府應該主動公開之訊息。



二、國會監督:將MOU送交立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議與國會監督



我們認為,無論此次MOU的法律位階為何,為了符合民主的精神,有利於往後兩岸間的談判協議能有更昭乎公信的程序軌道,請金管會立即將此次MOU送交立法院,由立法院依照兩岸關係條例,判斷該文件應該在立法院以何種程序進行應有之監督。



三、資訊透明:充分公開相關金融風險資訊




基於兩岸金融往來涉及前述信用資訊濫用、中國 金融機構在台的政治活動或政治施壓、我國金融機構在中國的各種風險控管等各種問題,我們要求金管會應該建立中國金融機構申請來台設立據點的公開聽證程序, 充分公開兩岸金融往來的風險資訊,對於如何規範兩岸金融往來的法律與行政命令草案以及日後擬與中國金融監理機構簽屬的一切協議、文書,均應於定案前公開草 案內容並徵求公眾意見,不能籠統地以新聞稿或說帖來敷衍應付,也不應等木已成舟,臨簽署前,才到國會虛應故事。此等資訊揭露與說明,至少要以網路、公報, 與國會報告等幾種形式提出。



四、法治程序:透過修法大幅重整兩岸交流之法治架構




本次的經驗已經顯示,為因應兩岸更密切往來交流所需要訂定的各種規範制度,不論在規範性質、名稱、機關、簽署方式、程序、規範位階、國會監督與審查、授權 範 圍、是否刊載公報、司法審查等各方面法治架構與程序需求,都已經遠遠超出目前兩岸關係條例的規範範圍,該條例當中許多含混籠統的授權與自動生效規定,也都 已經面臨違憲的質疑。因此我們強烈主張,一定要儘速釐清前述各種法治相關問題,並大幅調整修改兩岸關係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不能以兩岸關係特殊性為藉口 便宜行事,破壞民主憲政與法治的基本制度原則。



我們認為台灣最珍貴的公共價值就是民主、法治與人權,如果兩岸的來往刻意以資訊不公開與秘密進行的方式,迴避 法治的規範與國會的監督,不但是對民主與法治兩項價值的蔑視,長期而言,一定會發生各種多樣侵害人權的事件與政策,徒然引起政府、民間與兩岸更多的懷疑、 衝突與緊張。基於以上的理由,我們強烈呼籲要求,未來兩岸關係發展,應本著「內容公開」「國會監督」「資訊透明」「法治程序」四大原則來進行,否則我們即 認為這些協議等文件都違法、違憲,將循各種途徑要求撤銷或進行各種抗爭。



歡迎各界踴躍參與連署行列!

[1] 兩岸關係條例第36條僅規範了台灣地區金融業者赴大陸設點或與之來往,完全沒提到大陸金融機構來台灣。因此MOU涉及的大陸金融機構來台,已經超出了法律授權範圍。而金融機構為需要「特許」的營利事業,兩岸關係條例第40-1條的規定,也不足以因應管制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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